《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年8月6日,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林甸县长盛街南二段路东的林甸县天星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餐厅厨房内净含量10升的鸿鹤牌大豆油1桶,原料为转基因大豆,为转基因食用油,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的食用油为转基因豆油,该公司的行为涉嫌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行为。年8月6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转基因大豆油一桶。
因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一)没收鸿鹤转基因大豆油(净含量10升)1桶;(二)罚款:.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生效日期:/08/25
处罚截止日期:/08/25
文章来源:大庆云资讯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